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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内部资产重组审批权下放央企

2010-02-27 00:00:00 云南壮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阅读
    国务院国资委24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在央企内部资产重组方面,审批权下放给央企。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在转让价格上,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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